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城区日前发布《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户一宅、依法审批、公开公平、遏制违法建设的原则,结合增城的村庄规划管理实际,对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行为进行了规范。《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本细则适用于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2、已完成整村(合作社)改造、整村(合作社)安置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3、已经80%以上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开展旧村全面改造的村(合作社)原则上不适用本细则。如经5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申请终止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经镇(街)同意后适用本细则。
1、新批准的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梯屋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邻层建筑面积的25%),3层住宅的总建筑高度(室外地坪算至女儿墙)≤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鼓励采用坡屋顶。
2、对于村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
3、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一户一宅”原则: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存量建设用地: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镇(街)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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